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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打造山水园林宜居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私人自住建房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自住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第三条,私人自住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一证 制度,即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私人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私人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私人自住建房的受理审批工作。私人自住建房户所在村 社区,办 镇,根据城市规划,负责前置条件,是否为本村.社区,常住户口及危房户。无房户.把关工作 协助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按市政府、安政发、2010。27号 文件规定.中心城市规划区不安排有条件进城农民自住建房.按市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发,2011.85号.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规划管理的通知 精神 凡未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办私人自住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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