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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征收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及早入住。旧有房屋征收拆除工作应在所在区城改办 管委会、的组织监督下实施、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市区两级城改办 管委会,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各区城改办,管委会,拟定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旧城改造主体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区城改办。管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市区城改办 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 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第三十七条、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所建城中村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按照房屋残值给予补偿、之后的不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旧城改造中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市城改办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 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不低于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6个月的 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地址 面积,使用性质 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 停产停业损失 支付期限和结算方式。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地址 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第四十二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当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并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征收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 并予以公告、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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