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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以村为单位人均不得大于35平方米,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 可以依法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第二十五条.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 用于旧城改造,改造范围内零星插建的单位或村居民住房及少量集体土地,一并纳入旧城改造,第二十六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征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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