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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以村为单位人均不得大于35平方米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依法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第二十五条,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改造范围内零星插建的单位或村居民住房及少量集体土地。一并纳入旧城改造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建设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征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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