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应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关图纸 资料。向市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征得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规划监察部门备查 建设个人如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 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施工 测绘部门不得予以放线.第三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会同规划监察部门现场放线。预报工现场未按指定范围完成动迁工作和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放线.工程施工进行到正负零时,必须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监察部门共同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五条.长大铁路以东.建材路以西,北哨街以南,南郊街以北范围内,不得新建设3层以下住宅.控制私人住宅翻建.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私人有照住宅应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原面积翻建,不得改变结构。不得扩大面积.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 第三十七条,市规划监察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负责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我市城市规划建筑间距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规划、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建筑间距从主墙面算起,阳台挑出部分、不得超过主墙面的1。3米.第三十九条,住宅的建筑间距标准为 一、新区开发多层式住宅呈现行列布置时.建筑长边与长边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长边方向大于北东 北西45度.或东侧、长边方向小于北东、北西45度,建筑物檐高的1、6倍,旧区改造或零星插建为其建筑檐高的1,4倍 平房长边与长边,长边与短边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短边与短边在双主同意后可以相连.需要留有间距的至少要保证2米,需要留有消防通道和敷设管线的至少要保证6米,其他长边与短边间距应不小于12米 短边与短边间距应不少于4米 二,点式住宅,高宽比大于1.2倍、与点式住宅间距,为点式建筑面宽的1,2倍,点式住宅与条式住宅间距、当点式住宅位于东.南,西侧时应不小于点式住宅面宽的1,2倍,当点式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不小于条式住宅檐高的1 4倍、第四十条,住宅与一般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库房的间距、一、住宅与一般公共建筑的间距按第三十九条住宅与住宅间距执行、二,住宅 公共建筑与库房、变电所及工业厂房间距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审批,第四十一条。新建房屋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间距.一 新建房屋在学校教室,幼儿园活动室,医院病房及蔬菜大棚的东.南.西侧时.房屋长边与该建筑物的长边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物檐高2倍、点式房屋与该建筑物长边的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物面宽的1,6倍.其他情况按第三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吨。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吨的燃煤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20米 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燃油 燃气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12米.非住宅建筑与各类锅炉房的间距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住宅与公共旱厕的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公共水厕间距应不小于8米。对有交通和敷设管线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新建房屋绿地的间距。一,绿地与房屋墙脚间距为1.5米、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为1米。第四十三条,居住区的道路规划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区路。路面宽5至8米,二,组团路 路面宽3至5米 三。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得小于3米、第四十四条.建筑物檐高系指室外设计地坪距建筑檐口顶面的垂直高度,水箱间,设备间等个别突出部位.不计高度.建筑物的东。南、西各方向均视为采光方向,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一 二 三级道路两侧时.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7米。5米,4米、文圣路、南郊街以南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9米、繁荣路和振兴路,市政道路管理界限以外、退让规划线14米 居住区绿地率指标不得小于30.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的拆迁范围和新区开发的征地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动迁线与征地线可统称为影响线.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北,西、侧的影响线 一 条式建筑长边为该建筑檐高的1.4至1、6倍。二 条式建筑短边为12米.点式建筑为面宽的1、2倍、三.平房为5米、第四十八条。建筑物南 东。侧的影响线。一.条式建筑长边为该建筑檐高的0,5倍,短边为6米,平房的长边为5米。短边为2米,二、点式建筑为南,东。侧面宽的0,5倍。第四十九条、先期建设的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征地或动迁,后期建设的建筑物与前期建设的建筑物相邻部分,按采光间距要求征地或动迁余下地部分、同时建设时相邻建筑物之间按影响线要求,余下或重叠部分由双方建设均摊.第五十条。影响线与土地使用权界限无关,不论先后建设.其地籍界限由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第五十一条。邻街建筑影响线涉及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18米,含18米,以上另一侧房屋。指学校,大棚,幼儿园 活动室。医院或耕地时 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动迁或征地 其他情况不予考虑、影响线未到规划路中收线时、动迁或征地应至规划道中心线。影响线涉及道路另一侧库房和生产车间时可动迁至另一侧规划道路红线。第五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划定政策性影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