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十四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位置,范围、第十五条 控制零星插建。确须插建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不得在建成的居住小区内插建、接建任何建筑物,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具备相应的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条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并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造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及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造应同调整用地结构、优化城市布局,有利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市容景观相结合,并按规划要求同步进行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第十九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对已确认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重点保护 对经过专家论证确认没有保护价值的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予以调整,第二十条.在城市居住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危害城市安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其他设施,对现已严重危害环境企业和设施应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难以治理的必须限期改变生产性质或迁移,第二十一条.在铁路养护区内。禁止建设除铁路维修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铁路绿化隔离区内,禁止建设与环境绿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专用线自两轨道中心线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铁路维修设施.环境绿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