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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管理部 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册.五,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和对账、六 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工会通报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七,接受管理中心.管理部 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情况,工资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欠缴情况.通过媒体予以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欠缴单位应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按规定实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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