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缴存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12,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 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第十一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 欠缴部分应予补缴。第十五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第十六条.管理中心、管理部 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管理中心,管理部 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 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 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