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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转移.封存第十九条 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管理中心 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十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第二十二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又无托管单位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日内.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的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或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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