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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转移、封存第十九条,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单位撤销 破产,解散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十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第二十二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又无托管单位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的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 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或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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