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投资控制 严格按照概,预。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报建、勘察设计、发包 施工等各阶段的预 结。决.算投资控制,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或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该预算进行审核。评审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政府批准工程预算前可以指定同级审计机关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该预算进行审核.审计.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批复。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 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有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 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结算工作。重点工程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 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竣工财务结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审查的结算编制竣工决算,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同级政府批准后 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财政部门依据该审核结论批复竣工决算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审核 未进行审核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审计机关要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应经审计机关审计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最终结算.第二十三条,由政府选定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不含变更增加部分 70.以内支付,项目评审后.以财政批复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