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施管理,承发包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要推行监理制度.保证监理质量.监理企业不得转让。转包监理业务,不得挂靠 借用资质承揽监理业务,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规模 申请用途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依据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一,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小于工程总预算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二.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5.包括5.以上,少于1,O,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1 0、包括1。0。以上 少于20 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四,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20,包括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 财政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工程量价款变更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应当填报工程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一。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二、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单、三、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四。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五、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六 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内容不属于原招标合同范围的应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批、其新增的工程量应当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执行.在建项目新增内容,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范围内载明的、但必须增加 且工期紧的,经建设、设计单位认可并出具设计意见和预算后、报政府批准 财政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的行业监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五方应当在施工现场签认工程量变更.并注明时间.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资料不得涂改.变更手续不全的 或者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或者有涂改痕迹的、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第十六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根据批准投资规模,设计要求。用途和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竣工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验收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同时将竣工验收情况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