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 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 设备、安装,装饰装修 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签订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勘察设计、土地供应、工程发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工程预决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工程量变更.工程预决算及审计等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