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 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 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 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 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 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桥梁 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 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 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 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