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 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 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 损毁的 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 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 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 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 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 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 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 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 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 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 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