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 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 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 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 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 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 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 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 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梁 广场 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 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 拆除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 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 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