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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 广告牌,杆线。树木 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杆 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 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 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 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 损毁的 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地面。灯 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 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 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梁,广场 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 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 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 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 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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