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 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 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 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 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 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 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 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 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 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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