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 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产权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 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 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 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 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地面 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 涂写、粘贴 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 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