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 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 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 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 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 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 地面 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 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 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 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 捕鱼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