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 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 绿篱 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 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 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 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 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 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 地面 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 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 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 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 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 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