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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 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 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 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 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 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 应当及时修复 更新 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 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 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 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 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 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 捕鱼.四 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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