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阜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人民政府是所属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对已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职责不变、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和高新区负责所在区域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及街路的清扫 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爱卫会、财政,综合执法,公安 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二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海州区 太平区 细河区城市垃圾的二级清运和公共厕所清掏,固体废弃物管理、三、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已划分的绿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人负责、五、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车站 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七 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早市。夜市由管理人负责、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九。营业性网点.摊亭等由其经营人负责 十、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其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十一 建筑工地由施工人负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 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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