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 改造公共厕所,临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应当及时。避开上班高峰,夏季不晚于早6时30分,冬季不晚于早7时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注意维护居民区的环境卫生.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具备条件向指定地点投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第二十七条、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区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并在指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 处置。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并承担清运费用、第三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不得泄漏.散落或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 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宠物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阜新市除雪规定 的规定 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 确保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