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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 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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