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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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