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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 层次分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以南风广场为中心点,河东街和人民路为主要街道的城市亮化设置。兼顾盐湖区,开发区 空港机场等其他地段和区域 第七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需要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 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设局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九条,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色彩亮丽,图案方案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三、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应当采取无眩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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