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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以南风广场为中心点.河东街和人民路为主要街道的城市亮化设置,兼顾盐湖区。开发区,空港机场等其他地段和区域,第七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需要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设局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九条,设置城市照明设施 应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色彩亮丽,图案方案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三、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 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 应当采取无眩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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