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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城市在黄河金三角地区的中心城市地位,提升具有河东文化特色的工贸旅游城市,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使城市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04号令,和,运城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2006,2020 城市照明的总体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 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 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运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中心城市的照明工作 并对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运城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依法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财政.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消防,广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运城市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城市照明和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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