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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照明维护与管理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节能高效的原则,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美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绿化带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 其他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确保维护质量,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出现残缺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第十二条、承担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应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加强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排除隐患,故障。重大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按核定的期限修复完毕.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十三条,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所需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预算 保障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第十四条 属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照明,由广告企业或经营者承担费用,特殊的公益性广告照明可申请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五条,废弃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破坏,擅自移动,拆卸照明灯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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