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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照明维护与管理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节能高效的原则,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美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绿化带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其他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一条,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确保维护质量,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出现残缺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第十二条 承担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应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加强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排除隐患。故障,重大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按核定的期限修复完毕、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十三条.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所需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预算,保障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第十四条.属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照明,由广告企业或经营者承担费用,特殊的公益性广告照明可申请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废弃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破坏 擅自移动,拆卸照明灯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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