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提高城市品位和景观效果的同时 切实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辽宁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营口市老城区内,站前区、西市区 老边区。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建筑物日照 通风 视觉卫生等审查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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