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物通风,视觉卫生规定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除满足对周边原有住宅前款规定的采光时间外、还应在规划设计时考虑通风 视觉卫生的要求、为保证通风良好。新建多层建筑物,大.中型公建及工业项目除外.长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高层和中高层建筑物长度一般不宜超过45米。第十一条,新建建筑物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未设置窗户的建筑除外.主要日照朝向后方建设时.其视觉卫生距离按以下要求设计.1 新建建筑物为低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12米。2,新建建筑物为多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0米。3、新建建筑物为中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5米,4 新建建筑物为高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十二条、如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周边原有住宅的通风 视觉卫生时 则规划应适当调整新建高层建筑的高度.周边原有住宅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新建建筑 一般宜规划多层或中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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