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物通风。视觉卫生规定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除满足对周边原有住宅前款规定的采光时间外。还应在规划设计时考虑通风,视觉卫生的要求.为保证通风良好、新建多层建筑物、大.中型公建及工业项目除外、长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高层和中高层建筑物长度一般不宜超过45米。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未设置窗户的建筑除外 主要日照朝向后方建设时 其视觉卫生距离按以下要求设计,1。新建建筑物为低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12米、2、新建建筑物为多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0米,3,新建建筑物为中高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5米。4,新建建筑物为高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十二条 如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周边原有住宅的通风。视觉卫生时,则规划应适当调整新建高层建筑的高度、周边原有住宅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新建建筑 一般宜规划多层或中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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