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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物通风,视觉卫生规定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除满足对周边原有住宅前款规定的采光时间外,还应在规划设计时考虑通风,视觉卫生的要求。为保证通风良好,新建多层建筑物,大,中型公建及工业项目除外、长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高层和中高层建筑物长度一般不宜超过45米。第十一条,新建建筑物在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未设置窗户的建筑除外,主要日照朝向后方建设时.其视觉卫生距离按以下要求设计。1。新建建筑物为低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12米.2,新建建筑物为多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0米、3、新建建筑物为中高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5米,4、新建建筑物为高层的 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30米、第十二条.如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周边原有住宅的通风、视觉卫生时。则规划应适当调整新建高层建筑的高度.周边原有住宅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新建建筑,一般宜规划多层或中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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