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城市供水通讯线路和供电线路是专用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损坏和挂设其他线路,违者,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供水水源和配水厂院墙架设电网应符合有关规定,设明显标志。第十七条,城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内 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 堆放物料.植树和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对影响安全供水和管线维修的违章建筑或堆放的物料以及擅自变更、动用,涂改供水设施标志的 要无偿自行拆迁或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户内上水设施不准随意迁移、确需迁移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后 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 所发生的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的 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隔墙内的。将按.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处罚,供水部门有权对供水设施及户内上水设施进行检查,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任何单位施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要按价赔偿.第十九条.供水管道上的水门.排气阀不准擅自开 关.因故必须开、关的.由供水部门实施.对擅自开,关的.按水门和排气阀的口径追缴损失水费,损坏上述设施的。要按价赔偿,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严禁装泵抽水,擅自装泵抽水的,除没收其抽水设备外,处已用水量水费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供水。第二十一条,在无火警情况下 不得启用公共消火栓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确须启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办理启用手续。违者、启用消火栓每次每小时按工业用水水价加收500立方米水量水费.第二十二条。安装 更换水表和防盗封须由供水部门实施,并须经营口市水表检定站选型校验合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更换水表和防盗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