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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无力管理或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代为管理或维修.代为维修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的共用管线及设施,其维修界限划定为 居民住宅建筑物墙外3米以内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行维修.3米以外由供水部门维修,有二次加压泵房的公共管线及设施以总表为界,总表前由供水部门维修、总表后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行维修、由于房屋产权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弃管房屋。其供水公共管线需要维修的、由现房屋用户负责承担维修费用,各户内管线及设施需维修的,由用户自行负责 对漏水不采取维修措施的、可暂停供水.第二十四条,用户的管道发生漏水,堵塞和设备损坏时 应立即报告产权单位,及时维修,不及时申报和维修的.由责任人承担漏失水量水费 供水管道抢。维 修实行先修后赔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抢、维。修作业 抢.维 修中损坏非违章建筑的。由维修单位予以补偿或恢复.第二十五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安装的具有配水功能的管道要纳入城市供水管线管理.建成后要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以村为单位.供水管线及供水设施一律实行自管自修.并设专人负责 发现管道漏水或损坏要立即维修、无力维修的,应立即通知供水部门 委托其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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