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第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 新建.迁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以外土地的。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第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或计划部门立项计划,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协议,四 现状地形图 规划定线图、含地上,地下管线情况 总平面规划图。五,工业项目须附环评报告,六、重大项目须有选址可研报告.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选址不当的主要原因或提出调整意见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勘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三。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对相关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结束后 5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四、对材料齐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开发经营性项目可根据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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