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调研勘查,报告编制 行业审查,手续办理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各类文件 并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指导项目法人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衔接沟通.协力做好各项工作,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 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参建单位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凡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由法人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各县区重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信息,第十七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稽查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 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责令限期整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组织的督查.稽察等各类检查工作 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 要主动协调工程建设与涉及到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林业。广播电视.文物。城乡规划等方面关系、协商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协调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积极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林业、农牧部门要加强联动、同步进行用地丈量.权属确定等,确保项目征地工作全面。规范。高效开展、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倾斜和优先支持 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