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市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统一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一。市发改部门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责任分解。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集汇总项目进展信息。组织项目督查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三,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构筑物拆迁及拆迁户安置等工作 监管工程质量安全,四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占用土地类型及面积。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五,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审批的相关规定、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并根据。三同时 制度要求、指导各县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六、市水保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指导各县区及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七。市林业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及林木的审核工作。制定征占用林地及林木补偿标准。协调处理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协调各县区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九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和有关案件。建立与项目法人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工作及爆炸物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不稳定事件 十.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做好施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监管工作、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十二。市审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并对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十三,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对项目责任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严重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工作,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资金使用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项目所在地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安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做好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十条.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进行全面严格管理,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