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 违反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并会同同级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合法手续、违反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及时制止,并报上级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第三十条.市、县.区、规划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城乡规划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扰.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宿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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