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九条.实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应遵循加强试点、积极组织。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防止出现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调整,集中当前可用的村内空闲地、建设预留地作为先期启动建设的周转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用地、第二十一条。户型应优先选用宿迁市规划局编印的、宿迁市村民住宅方案图集。中的户型、按照每个集中居住点不超过三个房型的原则选择风格相同或相近的户型。采取组团式联片规划建设.选择.图集.中方案的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选用,图集。以外方案的、须体现,前院、后库,上阳台,的要求,并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二条,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四人居.不超过200。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第二十三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共建筑除外 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或图集.六,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 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 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八,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村民建房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时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前,应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公示意见.三,县.区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依据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 市,县 区。规划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 区.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环保办公室做好放线 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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