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条。村庄规划应当以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镇村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及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委会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规划设计要求。增强规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保证规划成果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第十三条.村庄规划要向村民公示。规划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宿豫区。宿城区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县报各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图纸由村域规划图和村庄建设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村庄建设规划图件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村庄规划设施图及其它图纸,其中规划总平面图编制深度必须标明规划建筑.绿地 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范围,以满足施工放线要求,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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