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村庄规划应当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镇村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及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委会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规划设计要求 增强规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保证规划成果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第十三条。村庄规划要向村民公示.规划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技术审查,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宿豫区 宿城区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县报各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图纸由村域规划图和村庄建设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村庄建设规划图件包括现状图 规划总平面图 村庄规划设施图及其它图纸.其中规划总平面图编制深度必须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范围。以满足施工放线要求。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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