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条.村庄规划应当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镇村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及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委会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 高品位,的规划设计要求,增强规划的全面性 科学性.合理性 保证规划成果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第十三条,村庄规划要向村民公示、规划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技术审查。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 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宿豫区,宿城区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县报各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图纸由村域规划图和村庄建设规划图两部分组成 村庄建设规划图件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村庄规划设施图及其它图纸.其中规划总平面图编制深度必须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 停车场等位置和范围.以满足施工放线要求。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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