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条.村庄规划应当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 及镇村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及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委会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 高品位.的规划设计要求、增强规划的全面性,科学性 合理性。保证规划成果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要向村民公示,规划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技术审查。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 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宿豫区,宿城区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县报各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图纸由村域规划图和村庄建设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村庄建设规划图件包括现状图 规划总平面图,村庄规划设施图及其它图纸,其中规划总平面图编制深度必须标明规划建筑 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范围。以满足施工放线要求。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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