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第三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应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第四条。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应执行下列原则,一。符合上位规划原则。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的数量,位置必须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二,依托大村原则,以规模大,区位优 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村庄,三,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建设.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对现有的基础设施,绿化.水景等应尽量予以利用 四.用地安全原则,避开地震断裂带.行滞洪区.低洼地带 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第五条,农村集中居住点用地指标,一。用地标准,村庄人均用地一般控制在90,以内。户均用地一般控制在0、4亩以内 不含老村庄。指标包含村庄内道路。绿化,公共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二、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第六条、申请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1、500或1.1000地形图,三.其他材料。第七条、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程序。以村委会为单位申请规划选址手续、一、初选、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对已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模,范围,界限等指标进行认真统计 准确填写,宿迁市村庄规划选址统计表,并在地形图上画出农村集中居住点拟选址红线,上述,一表一图,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中、各县所辖范围内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初选材料报县建设局进行技术审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初选材料由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二 征求群众意见,经过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选址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三 报批。各乡镇将选址方案及群众意见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其中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由市规划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各县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由县建设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对已编制村庄规划尚未完善选址手续的农村集中居住点、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补办选址手续.第八条,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初选和征求群众意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和报批.第九条、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确定应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