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护第八条、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的道路拓宽、大拆大建活动。二.占用园林绿地,水系及改变地形地貌等,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乱搭乱建和刻划.涂污,第九条,古城内实施全面保护,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三.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 园林绿地、四,传统街巷及名称。五,国家,省 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 习俗、风情,第十条,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参与古城保护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 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四,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五 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对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公布为历史地段,负责划定其保护范围界线,设立相应标志.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 报请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扬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 在扬州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 厂房和仓库等,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批准后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 文物等部门提出、经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等由古城办组织规划、建设。文物,房管等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接收、收集、保管档案,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古城保护范围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指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区域。一般保护区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古城保护范围外周边的一定区域设立风貌协调区、第十七条.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新建、扩建活动。确需进行建设活动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外立面,色彩 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四.对现有街巷、道路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格局和景观特征,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妨碍传统风貌的工商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第十八条.在古城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二,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 色彩等方面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古城一般保护区内对环境和古城风貌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第十九条 在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第二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文物等部门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第二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 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筹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维修和保护的、可由市政府收购、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方案 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市文物,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敦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修缮.第二十四条,古城内已部分损毁但有恢复依据的重要历史遗迹须按原样恢复。暂不具备恢复条件的 历史遗迹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古城内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各种设施 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或改造.第二十六条.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所有管网设施.条件许可的应入地埋设,原有通讯,电力 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须逐步改造、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注意防护要求和架设有序、与古城景观 风貌相协调、第二十七条.古城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由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清理出的重要文化遗址、遗迹等应进行原地保护和展示、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掩埋保护、不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