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州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古运河,二道河.护城河以内的扬州明清城区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保护范围其他区域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严格保护.全面改善、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扬州古城保护重大事项 协调古城保护相关工作,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古城办,作为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利用,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市相关部门和广陵区政府。维扬区政府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三,研究和制定古城保护 管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四.参与编制和实施古城保护规划.五,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和使用古城保护资金.六。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古城内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七,督促检查规划、文物。房管等部门落实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保护措施.八,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与古城保护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建立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古城办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库,为古城保护提供技术咨询,第六条,市发改.规划.建设。城管,房管,文物,财政.公安,工商 文化.国土,物价 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办法 广陵区政府和维扬区政府在古城保护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古城保护的宣传 组织和动员公众参与古城保护工作.协调街办,社区和驻区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强化对古城内街巷和住宅小区的市容管理、物业服务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七条 在古城内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陵区政府。维扬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