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利用第四十一条。古城区内优先开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二。销售地方土特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三。收藏 交易和展示民间工艺品 四 商业,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五,传统特色产品。工艺美术品的制作和销售,古城内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电影电视剧拍摄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第四十二条,修缮后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对社会公众开放.古城内具备开放条件的建筑物 在征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后,可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古城保护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居民利用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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