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利用第四十一条。古城区内优先开展下列经营活动。一,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二 销售地方土特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三,收藏 交易和展示民间工艺品.四.商业.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 五 传统特色产品 工艺美术品的制作和销售.古城内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电影电视剧拍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第四十二条、修缮后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对社会公众开放,古城内具备开放条件的建筑物。在征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后.可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古城保护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居民利用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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