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用第四十一条 古城区内优先开展下列经营活动、一。经营民俗客栈 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二 销售地方土特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三,收藏.交易和展示民间工艺品.四,商业 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五,传统特色产品,工艺美术品的制作和销售,古城内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 电影电视剧拍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第四十二条。修缮后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对社会公众开放,古城内具备开放条件的建筑物.在征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后 可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古城保护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 居民利用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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