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转租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 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应当依法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五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二。对地上房屋已建成的、承租人已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 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和。房屋所有权证、三、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六条,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四 属于共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联营,第十九条,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 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一条。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二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 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第二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 应当予以批准 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第二十六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 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