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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一般规定第五条,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兴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利用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应当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七条。土地租赁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超过下列最高年限,一、工业用地为50年。二,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四,其他用地为50年.企业法人的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年限。对于纳入城市 村镇改造规划的和在风景区内的原划拨土地需办理租赁手续的,原则上采取短期租赁方式,第八条。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依法向城市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第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当依法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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