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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 并需要对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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