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并需要对被搬迁人 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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