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四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拆迁人延期实施超过6个月以上的拆迁项目、必须重新进行拆迁评估 重新评估的估价时点应当为重新启动的实施之日、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5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5。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估价专家委员会抽签选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估价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