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的拆迁范围。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 面积 权属等现状.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 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政府因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人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拆迁人暂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资料的,拆迁人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拆迁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项目内容,拆迁人、拆迁责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 予以公告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采用协议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发给.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做到公开拆迁人资格。公开拆迁实施单位,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拆迁程序。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并向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因从事上述应当限制的活动.导致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共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共有权人共同订立或者与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专户存入银行。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 财产安全 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