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镇江市市区拆迁区域划分说明、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移位费标准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辖市应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实行,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镇政发 2000,202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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