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镇江市市区拆迁区域划分说明,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移位费标准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 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辖市应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实行.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政发 2000、202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 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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