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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镇江市市区拆迁区域划分说明.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移位费标准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房管 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辖市应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实行,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镇政发 2000,202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 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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