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程序与管理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 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 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 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拆迁区位等事项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 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 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十一条,拆迁人可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买卖、交换。析产 赠与,抵押、典当,土地转让等.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 土地,工商、房管。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金额 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者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按协议租金租赁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实行产权调换的 所调换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第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按照前款方式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镇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同意强制拆迁申请的,责成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强制拆迁申请的 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 馆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拆迁人及办理拆迁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配合,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及家庭成员出具公假证明 市区为3日,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予及时办理 教育部门应当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教育学龄学生作为本学区的学生安排就近转、入,学.不得收取择校费。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二十六条 拆迁结束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将拆迁资料汇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应及时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或由拆迁人在拆迁项目结束后30日内集中办理,被拆迁人为房产管理部门的.由被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 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核减 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交纳.被拆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契税不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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