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公式,重置价.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年限。批准年限 给予补偿.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不予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原则上应提供两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一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不含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款,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评估,计入货币补偿金额.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物价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 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 但是。用于产权调换的政府定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补偿金额中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款付给被拆迁人,其余部分。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付给承租人,二、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及按协议租金租赁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补偿金额付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此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镇江市市区的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其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标准给予补偿。其中拆迁租赁公房的,按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补偿.但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另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产权的私有房屋或公有租赁房屋的除外.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低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其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证明。拆迁人应先将其住房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5日,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如果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款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购买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 上述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交易行为按镇政发,2008。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公告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提供住宅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资料,私有新建住宅房屋无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资料的,竣工日期按规划建设许可证批准日期增加6个月计算、被拆迁人不能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资料,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为补发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中重置价结合成新款付给被拆迁人、其余部分 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按照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1,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含本数年 下同,90,付给被拆迁人、10.付给承租人。2、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80 付给被拆迁人。20。付给承租人。3、承租期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70,付给被拆迁人 30.付给承租人,4.承租期超过15年,在20年以内的。60.付给被拆迁人,40、付给承租人。5,承租期超过20年的。50、付给被拆迁人.50。付给承租人 二 拆迁被拆迁人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或按协议租金租赁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付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此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对租赁房屋,按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归属分别对租赁双方补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此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可通过评估确定,第三十八条,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给予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 可优先选房,第三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条、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 按实际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 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 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 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各类非住宅房屋的使用性质及其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能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