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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村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第十三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村镇供水水压标准的 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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