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 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供水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建立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 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 调节构筑物。泵站 加压站 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七条,村镇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 启封 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