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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责任。一,所有人对房屋不进行安全检查,或破损不及时治理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使用人、行为人承担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变更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震动,堆物,挖土,挖窑、挖渗井.碰撞和穿凿墙壁等行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由鉴定机构承担责任 一,鉴定人员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 鉴定人员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因拖延鉴定时间或未能在限期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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