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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责任、一。所有人对房屋不进行安全检查。或破损不及时治理,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使用人 行为人承担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构件、设备或变更使用性质 二 使用人阻碍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震动,堆物。挖土、挖窑、挖渗井,碰撞和穿凿墙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由鉴定机构承担责任、一.鉴定人员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鉴定人员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因拖延鉴定时间或未能在限期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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