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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鉴定程序第七条。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申请.托管房屋的鉴定、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或托管单位申请。私有房屋的鉴定 由使用人或所有人申请,涉及纠纷房屋的安全鉴定,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必要时可直接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房屋鉴定 申请人须提交有关房屋证件和身份证明。申请房屋鉴定,凡有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设计计算书,施工技术档案等有关原始资料的。申请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 第九条、鉴定机构要对申报进行审核、具备鉴定条件的,经办理鉴定手续并收取鉴定费后,方可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牡丹江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条.房屋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拍照房屋、收集资料,二 现场勘察.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 根据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分析论证,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五,使用统一术语,鉴发鉴定文书.六.建立房屋鉴定档案.第十一条,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员填写并签名。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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