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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七条,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申请、托管房屋的鉴定。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或托管单位申请。私有房屋的鉴定。由使用人或所有人申请,涉及纠纷房屋的安全鉴定 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必要时可直接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房屋鉴定 申请人须提交有关房屋证件和身份证明、申请房屋鉴定,凡有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设计计算书 施工技术档案等有关原始资料的.申请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 第九条 鉴定机构要对申报进行审核。具备鉴定条件的,经办理鉴定手续并收取鉴定费后.方可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牡丹江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条、房屋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拍照房屋,收集资料,二。现场勘察 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根据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 分析论证。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五.使用统一术语,鉴发鉴定文书、六,建立房屋鉴定档案 第十一条 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员填写并签名,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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