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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危险房屋鉴定第十二条,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乡建设保护部制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一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发鉴定文书后三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十五条、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房屋完损等级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 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下列各类 一,完好房屋。二,基本完好房屋、三.一般损坏房屋。四.严重损坏房屋 第十七条。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房屋 应在鉴定文书上提出维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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