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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危险房屋鉴定第十二条。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乡建设保护部制定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一 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发鉴定文书后三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十五条。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房屋完损等级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 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下列各类。一、完好房屋 二。基本完好房屋 三,一般损坏房屋,四.严重损坏房屋,第十七条,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应在鉴定文书上提出维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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