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危险房屋鉴定第十二条,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乡建设保护部制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 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发鉴定文书后三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十五条.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房屋完损等级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 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划分下列各类、一.完好房屋 二,基本完好房屋.三,一般损坏房屋 四 严重损坏房屋、第十七条。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应在鉴定文书上提出维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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