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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危险房屋鉴定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乡建设保护部制定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一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 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发鉴定文书后三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十五条。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房屋完损等级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 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下列各类。一,完好房屋 二,基本完好房屋、三 一般损坏房屋.四,严重损坏房屋,第十七条,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应在鉴定文书上提出维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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