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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危险房屋鉴定第十二条、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乡建设保护部制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 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发鉴定文书后三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房屋完损等级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 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下列各类.一,完好房屋.二。基本完好房屋、三。一般损坏房屋,四,严重损坏房屋,第十七条 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应在鉴定文书上提出维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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