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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在绿地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一,践踏草坪绿地 损坏绿化设施.二 搭衣晾晒物品 停车放牧牲畜、三。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 骑车横穿绿地。随地大小便溺、五,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二 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三,在树上刻字 钉钉.四,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两米之内挖砂取土,挖窖 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 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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