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绿地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一,践踏草坪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二,搭衣晾晒物品、停车放牧牲畜.三 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骑车横穿绿地,随地大小便溺 五。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二、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三、在树上刻字 钉钉,四 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 两米之内挖砂取土,挖窖、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 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