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 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在绿地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一.践踏草坪绿地 损坏绿化设施 二 搭衣晾晒物品,停车放牧牲畜、三、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骑车横穿绿地,随地大小便溺.五。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二、攀登树木、掐花 摘果,折树枝、三,在树上刻字 钉钉,四,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两米之内挖砂取土,挖窖,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 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