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在绿地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一,践踏草坪绿地,损坏绿化设施.二,搭衣晾晒物品。停车放牧牲畜,三,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骑车横穿绿地、随地大小便溺.五、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就树搭棚 架设电线、二 攀登树木.掐花 摘果、折树枝 三,在树上刻字。钉钉 四、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两米之内挖砂取土。挖窖,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