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 在绿地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 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一 践踏草坪绿地、损坏绿化设施.二,搭衣晾晒物品 停车放牧牲畜,三 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骑车横穿绿地、随地大小便溺。五,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 处以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二,攀登树木。掐花.摘果 折树枝,三,在树上刻字.钉钉 四,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两米之内挖砂取土 挖窖 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