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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 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在绿地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一 践踏草坪绿地,损坏绿化设施。二、搭衣晾晒物品。停车放牧牲畜.三,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骑车横穿绿地,随地大小便溺,五 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二。攀登树木,掐花 摘果。折树枝.三,在树上刻字,钉钉 四.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两米之内挖砂取土。挖窖,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 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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