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在绿地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一 践踏草坪绿地,损坏绿化设施。二,搭衣晾晒物品,停车放牧牲畜 三,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物.四 骑车横穿绿地 随地大小便溺,五,其他有害绿地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损坏树木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二.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三,在树上刻字。钉钉、四,距树木一米之内堆放物料,两米之内挖砂取土。挖窖。五,对树木剥皮,挖根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对故意损害城市绿化成果及其园林设施 拒绝或阻碍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勒索卡要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