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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建设施工、苗木花卉生产,花籽、草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国家投资 发动群众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单位庭院内自行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单位所有.由单位负责管理,三,居住区公用场地内种植的树木 花草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四、古树名木归产权人所有,五,居民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由个人负责管理,六、属国家所有但散种在单位和居民庭院内的树木,由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树木一律不准私自毁坏,移植和砍伐。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城市树木的砍伐或移植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砍伐树木应当按规定向批准部门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 领取准伐证后方可进行,三、砍伐或移植树木应当按.砍一补三,的原则提交补植计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五条、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年满十一岁至五十五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年每人应一次完成植树四株或相应的绿化劳动量。如栽草坪.修建园林绿化设施等。第十六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 有关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经城市绿线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符合改变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建成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该绿地管护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一、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的根,茎、叶 土壤等 二,损坏花卉的整体或局部.三 践踏 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 绿篱及其他地被植物,四 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五 倚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六、损坏与绿地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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