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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包括下列绿地 一、公园绿地,城市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路、广场及风景名胜区绿地、二.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的环境绿地和居住区游园.三。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学校,团体 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四 生产绿地.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五.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等以防护为目的的绿带.绿地.六 风景林地,具有一定的景观价值,优化城市风貌的规划区内林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园林风景管理执法分局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市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国土 公安 财政,工商,物价监督,交通运输.铁路,金融.邮电.供电,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住房保障,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和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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