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本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 城市绿地率规划指标。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四.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 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 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第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居住区建设等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应按规定标准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同等面积补建,所需绿化异地补建费由未按规定标准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其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的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从事园林规划设计或施工的单位资质等级的申报、审批工作 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不准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文物保护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