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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 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 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 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 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 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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